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核心裁判结论
计金秀结合(2020)鄂0304民初156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中法院认定双方201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李某私自出售协议约定归曾某所有的房产,需扣除合理售房成本、剩余房贷后将净所得返还曾某;曾某私自出售协议约定归李某所有的车辆,按其自认的售车价返还李某;李某主张曾某离婚时隐瞒房产的反诉,因无证据证明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驳回。本案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生效后,双方均私自处置协议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房产、车辆时,应如何核算返还金额,以及一方主张对方离婚时隐瞒财产的认定标准。
案件基本事实
曾某与李某于2016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登记在李某名下的惠州某小区房产归曾某所有,过户费由曾某承担;登记在曾某名下的北京现代悦动车辆归李某所有,过户费由李某承担;李某需承担曾某名下3万元信用卡债务,每月支付曾某2500元生活费至2017年10月,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另查明李某2013年曾向曾某借款25000元,该借款未在离婚协议中单独列明,但属于双方已知的债权债务。
离婚后,李某于2018年将约定归曾某的房产以50万元价格卖给案外人曾某某,售房后支付了过户费2万元、办证费3080元、物业电费1909.72元,偿还该房屋剩余按揭贷款及违约金208762.35元,最终剩余净房款266247.93元由李某持有。曾某自称将约定归李某的车辆以3万元价格出售。李某随后提起反诉,称曾某离婚时隐瞒了同一小区另一套登记在曾某名下的房产,要求分割该房产售房款30万元并交付车辆。
法院查明,该套被主张隐瞒的房产实际是双方朋友王某借曾某名义购买,首付、后续按揭款均由王某支付,2018年王某还清全部贷款后已将房产过户回自己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计金秀认为,本案中双方均存在私自处置对方财产的行为,法院没有支持任何一方主张的高价,而是以实际净所得、自认的售车价核算,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0)鄂0304民初156号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0年10月9日
法律适用要点
本案裁判于2020年,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条款,裁判规则与现行法律规定一致。核心法条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计金秀提醒,很多当事人以为离婚协议签了就自动履行,实则如果一方不配合过户或私自处置财产,另一方应当及时起诉主张权利。实务中常见的踩坑点是,很多人在离婚协议中笼统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后续如果发现对方隐瞒财产,很难举证证明该财产在离婚时已经存在且对方故意隐瞒。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财产,起诉要求分割有时间限制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起诉,超过时效的可能丧失胜诉权。本案中李某2019年发现所谓的“隐瞒房产”,2020年提起反诉,未超过时效,但因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驳回。实践中如果确实存在对方隐瞒财产的情况,要尽早收集证据起诉,避免时效届满。
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一方私自卖了,能要求按市价赔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是按实际售房的净所得来判决返还金额的,但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如果售房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另一方可以申请司法评估,要求按市价核算赔偿金额。本案中曾某主张房屋价值50万元,刚好是李某的实际售房价,因此法院按该基数扣减合理成本;如果李某的售房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地段房屋市价,曾某可以举证证明售房价格不合理,要求调整核算基数。
离婚协议里没写的财产,是不是就不能再分了?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如此。如果是离婚时双方均知情但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起诉要求分割不受三年时效限制;如果是一方故意隐瞒的共同财产,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李某主张的房产因实际为案外人所有,不属于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被支持。计金秀特别提醒,主张对方隐瞒财产的,首先要举证证明涉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即使在时效内起诉也会被驳回。
实务操作建议
计金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事前风控层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定要将所有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逐一列明,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理财、股权、公积金等,明确约定归属和过户时间,尽量不要使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类笼统表述,避免后续对方隐瞒财产时举证困难。
关键证据收集层面,如果发现对方私自处置离婚协议约定的财产,要第一时间收集售房/售车合同、网签备案信息、银行转账记录、中介沟通记录等,证明实际处置价格和款项流向;如果主张对方隐瞒财产,要收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流水、出资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对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
诉讼策略层面,如果双方都存在违反离婚协议约定处置对方财产的情况,要及时提起反诉,抵扣应付的款项,避免单独起诉还要承担额外的诉讼费和时间成本。以上建议为同类案件的通用规则,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事实咨询专业律师。
本文由计金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向计金秀律师来电、留言或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环球港2号写字楼22楼沟通,只表示初步联系,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并办理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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