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2026-10-31 19:52:59 计金秀律师

没交社保自行缴费后,能要求用人单位赔损失吗?

没交社保自行缴费后,符合特定条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部分损失,结合(2021)鄂0304民初2995号生效判决,需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劳动者已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社保。

计金秀律师
计金秀律师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开篇

很多在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劳动者,常遇到用人单位未缴社保的情况,自行缴费后能否向单位索赔?计金秀结合(2021)鄂0304民初2995号生效判决,从实务角度分析这类案件的处理规则。

核心争议解答

计金秀结合(2021)鄂0304民初299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登记,劳动者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后,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本案中,法院认定郧某保洁服务部与卜某存在劳动关系,未缴社保违反法定义务,应赔偿卜某自行缴纳的养老保险中单位应承担的统筹部分,扣除已支付的补贴后,最终判决支付21580.97元。

真实案例

卜某自2013年1月入职郧某保洁服务部(经营者为杨某某),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过两份一年期协议,约定每年支付养老保险金,郧某保洁服务部已支付5740元。2016年后未再签协议,郧某保洁服务部未为卜某办理社保登记,卜某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纳2013年1月至2021年6月养老保险费共45534.96元。郧某保洁服务部称每月发250元社保补贴,但无证据,且主张仲裁时效已过,法院均未采信。法院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湖北人社厅意见,判决郧某保洁服务部支付卜某自行缴费中单位应承担的12%统筹部分,扣除已付款项后为21580.97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1)鄂0304民初2995号;案由:社会保险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7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第九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已在个人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已缴费情况,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已经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问题1:用人单位称已发社保补贴,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

一般规则层面,用人单位需举证已支付社保补贴,若无法举证,劳动者仍可要求赔偿。本案中郧某保洁服务部主张每月发250元补贴,但无证据,法院未采信,支持了卜某的诉求。

问题2:社保纠纷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一般规则层面,社保纠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本案中,郧某保洁服务部称时效已过,但因劳动关系持续存在,未缴社保行为具有持续性,法院未支持时效抗辩。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计金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关键证据指引:劳动者需留存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自行缴纳社保的缴费凭证,这是索赔的核心;2. 诉讼策略建议:若用人单位主张已付社保补贴,需要求其提供转账记录等证据,若无法举证则不被支持;3. 事前风控建议:入职时应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办理社保登记,避免自行缴费后索赔的繁琐流程。需注意,个案建议仅针对本案情形,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咨询律师。

免责声明

本文由计金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向计金秀律师来电、留言或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环球港2号写字楼22楼沟通,只表示初步联系,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并办理手续为准。

预约咨询
19872068788

预约咨询

向计金秀律师预约沟通(执业机构: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向计金秀律师来电、留言或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环球港2号写字楼22楼沟通,只表示初步联系,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并办理手续为准。

咨询安排

咨询与沟通

按下列步骤与计金秀律师沟通。具体安排以实际联系为准。执业机构: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01

先说明事情发生在十堰哪一个区县

拨打19872068788,或在页面留下电话,说明事情发生在茅箭、张湾、郧阳、丹江口还是其他县市,以及手头有没有仲裁申请、合同、工资流水、鉴定或拘留文书。

02

到北京路环球港核对原件,这一步还不是委托

工作日9:00-17:00可到茅箭区北京路环球港2号写字楼22楼,也可以先用电话报一下材料名称。计金秀只核对事实和程序,提交表单不构成委托。

03

收费和受理范围书面确认后再办手续

双方对是否受理、还要补哪些材料、费用按阶段还是按争议金额计算达成一致后,再签委托手续。未确认前不开始代理。

计金秀律师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 14203202611025840
所属律所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9872068788
向计金秀律师咨询 执业机构: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电话 预约咨询 律师简介

微信咨询

扫码添加,或复制微信号在微信中搜索

微信二维码
微信号 jijinxiu0719

添加好友时,请备注:来自律师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