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柴某某给付的10万元押金是否属于彩礼?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应如何返还?
计金秀结合(2022)鄂0381民初1858号生效判决解答:
本案裁判结论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返还剩余彩礼5万元,原告主张的红包、礼品及共同生活转账不予支持。适用前提为:案涉10万元押金系以结婚为目的的婚约财产,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
真实案例简述
2020年12月,柴某某与梅某某经媒人李某某介绍相识,2021年2月确定“过门”事宜,梅某某的父亲梅成某要求支付10万元押金(约定结婚则不退,退婚则返还)。柴某某分三次向梅成某转账10万元,后梅某某因与柴某某感情破裂退婚,梅成某仅返还5万元。法院查明,梅某某在与柴某某交往时仍处于婚姻存续状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法院认为,10万元押金属于彩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返还,故判决返还剩余5万元;柴某某主张的红包、礼品及共同生活期间转账,因属于自愿赠予或共同生活开支,不予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计金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主张彩礼返还需保留转账记录、媒人证言、婚约约定的相关证据,本案中柴某某的转账记录及媒人证言是核心依据;诉讼中需明确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予,避免将共同生活开支或表达爱慕的转账计入彩礼;婚约期间大额给付应明确性质,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用途,减少后续争议。
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一定全额返还吗?
一般规则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法院支持返还,但需结合共同生活时间、双方过错、彩礼使用情况等酌定返还比例。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近半年,故仅支持返还剩余5万元,而非全额10万元。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未用于共同开支,可能支持全额返还。
婚约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能否主张返还?
一般规则是婚约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的合理开支,属于自愿承担的费用,不予返还;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给付(如彩礼)除外。本案中柴某某主张的共同生活转账,因用于双方日常开销,故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文由计金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向计金秀律师来电、留言或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环球港2号写字楼22楼沟通,只表示初步联系,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并办理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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