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主办律师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核心争议解答
计金秀结合(2019)鄂0304民初87号生效判决解答:本案争议焦点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主体及已支付款项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已支付的款项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需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停工留薪期期限需结合工伤伤情依据地方规定确定。
真实案例
2001年7月,陈某到某某公司从事炉前工,2017年8月因工受伤致腰椎骨折,被认定为工伤玖级。公司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未举证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具体性质。法院认定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按双方认可的月均工资6300元计算,公司需支付37800元,驳回公司不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的诉请。
办案视角
计金秀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提醒:1. 关键证据:用人单位需留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支付凭证,且需明确标注款项性质(如“停工留薪期工资”),避免被认定为普通劳动报酬;2. 举证策略:工伤职工需提供医院病历、工伤认定书等材料,以支撑停工留薪期的主张,若期限主张过高且无依据,法院将不予支持。
关联法律问题
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一般规则:因用人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情形,职工可主张经济补偿金,但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本案中法院认为,仅拖欠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法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驳回该项请求。
工伤保险待遇差额由谁承担?
一般规则: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待遇降低的,需补足差额。本案中因公司未举证足额缴费,故需承担相应的待遇补足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免责声明
本文由计金秀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本文仅作法律知识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向计金秀律师来电、留言或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环球港2号写字楼22楼沟通,只表示初步联系,不构成委托;是否接受委托,以双方书面确认并办理手续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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