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域介绍
计金秀律师 ·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起诉意见或家属听说的罪名如果是故意杀人,先看死因鉴定和有没有故意。计金秀在十堰核对文书时,十堰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会先看死刑死缓辩护要准备的卷宗目录,核对不构成委托。
常见涉案情形
- 冲突后对方死亡,死因鉴定尚未作出
- 办案机关报捕,家属关心死刑复核由谁进行
- 本人称是在被殴打时反击,现场监控不完整
- 同案人员多名,作用大小还没分开
本页处理指控为故意杀人的案件。伤害后果仍停留在受伤、起诉书没有指控杀人的,不在这里讨论死刑复核。
全阶段刑事法律服务(侦查/审查起诉/审判)
侦查阶段核对死因、现场和强制措施。审查起诉阶段看罪名是故意杀人还是其他。审判阶段围绕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以及情节较轻的档次发表意见,死刑案件还要关注复核程序。不在咨询时判断会不会被判死刑或死缓。
办案本地优势
计金秀在十堰市茅箭区北京路环球港22楼看强制措施文书和鉴定委托。故意杀人案件一审一般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查起诉由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侦查可能由十堰市公安局或案发地分局开展。她的资料记载参与过十堰有影响的集体型刑事案件,熟悉市检、市中院材料移送的节奏。家属在茅箭或张湾等待会见的,先向办案单位核对羁押地点,不按办公室所在街道推测看守场所。
法律要点解析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下面只说明故意杀人案件的法定刑和复核程序,不把任何一起死亡都写成应当判处死刑。
法律依据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故意杀人罪规定在刑法第232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才按本罪评价。过失、意外,或者起诉书最终指控的是其他罪名的,不沿用本页的死刑路径。
立案追诉标准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致人死亡是本罪的基本后果。是否立案,要看死亡原因鉴定和行为与死亡的关系。鉴定没有作出前,不把医院的抢救记录写成死因结论。
量刑区间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定刑一般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宽情节包括自首、正当防卫的审查、赔偿谅解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这些只是辩护方向,不是结果。
管辖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十堰发生的案件,一般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不在区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办案期限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办案期限按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分别计算,死刑案件的复核另有程序时间。不要把各阶段天数加总后告诉家属一个宣判日。
办案机关审查重点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办案机关重点看死因、致命行为是谁实施、有无预谋、是否防卫、共同犯罪里的分工。现场勘查、鉴定和监控要能对上同一时间线。
控方指控思路与证据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控方用鉴定、现场、监控和同案陈述证明故意和死亡结果。主张预谋的,会使用事前聊天和工具准备的证据。
辩方辩护方向与有利证据
一般情形,个案结合卷宗证据有差异,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辩方可以核对死因与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防卫、是否犯罪中止、本人是否只实施了辅助行为。有利材料包括相反监控、到案经过和赔偿谅解。死刑案件的从宽意见必须回到卷宗,不能在会见前形成结论。
FAQ
十堰死因鉴定没出,能不能先谈故意?
没有死因和死亡原因分析时,故意和过失都无法核对。先等鉴定的委托和结论范围。
十堰同案有好几个人,家属只知道自己亲人在场怎么办?
先看强制措施文书上的办案单位,再会见时核对本人被问到的行为,不按人数分摊责任。
十堰中级法院一审之后,死刑案件还要经过哪里?
判处死刑的案件要经过复核程序。没有判决前,不讨论复核结论。
十堰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对罪名有没有影响?
赔偿是量刑情节的材料,不改变死亡事实,也不自动改变指控罪名。
常见问题
十堰死刑死缓辩护从哪一卷材料开始看?
死刑死缓辩护先看死因鉴定、现场和起诉意见里的作用划分。没有这些材料时不讨论刑种。要看材料和案情。
十堰死刑复核是不是一审判了以后就自动开始?
死刑复核要等死刑判决进入法定程序。一审还没宣判的,不存在复核结论。要看材料和案情。
十堰情节较轻的三年到十年,咨询时能对上号吗?
情节较轻有法定的审查范围,不能靠家属描述直接对上。要看材料和案情。
十堰杀人案件律师费和赔偿款是一笔吗?
不是。赔偿款与律师费分开结算,前者是否支付、支付多少要看家属意愿和程序。要看材料和案情。
十堰第一次咨询故意杀人案件要准备什么,费用怎么谈,是否先沟通再委托?
带上强制措施文书、已知鉴定和办案单位名称。费用按侦查还是已经起诉、是否可能由中级法院审理来谈。先沟通再委托,只来电不构成委托。要看材料和案情。